近期,我省多地发生利用无人机安装猎捕工具、猎杀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事件,此类行为严重威胁野生动物安全,也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审定,现就将利用无人机安装猎捕工具、猎杀工具等方式列入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无人机安装猎捕工具、猎杀工具,实施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利用无人机安装猎捕工具、猎杀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依法应当予以禁止。
三、管理要求
县林业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利用无人机安装猎捕工具、猎杀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四、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主动监督、积极举报。林业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线索,并保护举报人信息。
富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1—3226110,富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911—3222620。
特此公告。
富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