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开办者: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现就“生鲜灯”规范使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明确禁用范围
“生鲜灯”是指通过特定光源颜色(如红色、粉色、暖黄色等)搭配灯罩,使肉类、海鲜、果蔬等产品看起来更红润、更新鲜,从而掩盖产品本身缺陷或真实状态的灯具。此类灯具会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所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便利店等,一律禁止使用“生鲜灯”。
二、具体禁止行为
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含摊贩、线下实体店销售者、线上经营及直播带货销售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照明光源必须为白光,严禁以下行为:
1.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2.在照明灯具外加装或使用本身带有颜色(特别是红、绿、蓝、黄等鲜艳颜色)的灯罩;
3.在照明灯具外包裹、悬挂或附加红色、绿色等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材料;
4.在食用农产品陈列区域使用大面积、高饱和度的有色围挡或背景板**(例如肉类销售区使用鲜红色背景墙、室外摊位使用红色半透明遮阳棚等);
5.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应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6.将“生鲜灯”等违规设施与普通照明设施混用;
7.禁止在平台(含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上以“生鲜灯”“新国标生鲜灯”“生鲜美颜灯”“鲜肉灯”“水产灯”等名义,宣传、销售可能用于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照明灯具。
三、自查自纠方法
请各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直接观察法:观察灯具发光面、灯罩是否带有颜色,是否使用调光旋钮、电子遥控等调节设施,是否加装有色灯罩或包裹有色塑料袋等材料,是否设置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
(二)拍照对比法:关闭手机美颜、滤镜功能,使用“原图”模式,分别在同一产品摊位灯光下和自然光(或市场内公共白光区域)下拍摄同一产品照片。若两张照片颜色存在显著且不自然的差异(如肉类异常鲜红、蔬菜异常翠绿),则照明设施存在问题。
(三)灯具查验法:核查灯具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采购记录,查看是否标注“生鲜灯”“增红”“美颜”等带有调色功能的字样。严禁采购、使用标注此类字样的照明产品。
四、合规灯具要求
合规照明应遵循“自然还原、无色干扰”原则:
光源类型:选用白光LED灯,色温接近自然光,无明显色彩倾向;
灯具设计:无彩色灯罩、无外挂彩色滤材(如塑料袋、彩膜),灯具外观简洁无额外色彩修饰;
陈列环境:背景/围挡为中性色(白、浅灰等),避免大面积鲜艳色彩干扰视觉判断。
五、法律责任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平台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落实主体责任
(一)经营者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将“生鲜灯”规范使用纳入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日常管理,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
(二)市场开办者责任:农批(贸)市场开办者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加强对场内经营户的巡查指导,督促经营户更换不合格灯具。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七、整改期限
请各相关经营主体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完成整改。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现场核查”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监测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社会监督
广大消费者若在购买生鲜食用农产品时发现商家仍在使用“生鲜灯”,请保留好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使用生鲜照明灯,还原食物本色,是构建诚信市场环境的重要一环。请各经营主体自觉遵守,主动摘下“美颜滤镜”,让生鲜农产品“素颜”上市,共同营造安全、放心、透明的食品消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