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富县历史遗留矿山(无主废弃)图斑认定结果的公告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陕西省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陕自然资办发〔2025〕278号)文件要求,我县本次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中最终认定9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未治理,现将认定结果公告如下。
公告期自公告日起3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局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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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富县历史遗留矿山(无主废弃)图斑认定结果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