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延安市民政局、延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延安市农业农村局、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延安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延医保发〔2024〕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以我县常住人口为参数,明确参保任务,做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参保缴费时间
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至12月20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照市税务、医保等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三、参保缴费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取得居住证长期居住的居民。
四、参保缴费标准
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7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70元。财政补助部分,中央财政补助536元,省财政补助67元,市、县财政补助67元。
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资助参保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业农村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每人200元资助,个人缴纳200元;
3.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每人200元资助,个人缴纳200元;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县财政全额资助参保;
5.我县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关于转发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延市卫发〔2023〕112号)执行,享受计生资助参保的人员,按全费400元进行征缴,在征缴结束后,由县卫健局按省市县共计40元标准补助到参保人员一卡通账户中,但不得重复享受资助政策;
6.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延大学生及其他未参保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均按照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农业农村、残联、卫健等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4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集中缴费期前医保部门将2024年8月31日前认定的人员统一标识;9月至12月新增的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各相关部门提供名单,由县医保经办部门及时标识人员身份;集中缴费期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金额不调整。
各相关部门应于9月30日前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县医保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2025年1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五、待遇享受
(一)一般人员
一般参保人员需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暂停)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或参保关系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持新生儿户口本、社会保障卡),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可按照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为单位,鼓励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年度居民医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4.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5.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标准按照全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6.我县二级医疗机构可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报销比例为50%。取消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单次报销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7.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范围。
8.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六、缴费渠道及方式
(一)自行缴费
城乡居民个人可自行选择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社保缴纳”模块缴费;
2.“微信”APP,在“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3.“支付宝”APP,在“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行掌上银行、手机银行、农行智能POS机;
5.陕西信合(农商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ATM自助机;
6.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7.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邮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8.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中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9.银联“云闪付”手机APP;
10.虚拟户可到办税服务厅集中申报缴费。
(二)集体缴费
村组(社区)集中代收,原则上由集中代收机构的办理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加载有参保人信息的《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认真核对证件号码,在税务大厅组织完成本村组(社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对已参加职工医保及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不再缴费。
七、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特殊人员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部门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2025年1月1日),个人缴费不予退费。
待遇享受期前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按规定终止参保关系并办理个人退费。
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举措,将巩固和提高参保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和健康富县建设考核评价中,全力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充分发挥县镇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作用,压实参保征缴责任,积极开展参保缴费动员工作,确保参保率达到100%。
(二)加强部门协作
医保、税务、财政、民政、卫健、教育、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夯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做好权益记录。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分类完善县镇村三级特殊人群参保台帐,对视同参保的各类情况,收集视同参保佐证资料,分类归档造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标准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依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四级征缴网格,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村组(社区)扎实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宣传动员,固化责任人员,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全员动手、职责清晰、规范管理、高效服务”的征缴格局。教育部门负责县内所有在校学生缴费电子凭证的查验,确保县内学生全部参保(残疾家庭中的不缴费学生由县教育体育局反馈县医保局核实)。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残联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学生和婴幼儿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卫健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政策。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妇联应配合做好儿童参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确保儿童参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夯实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为征缴工作主体,要及时安排征缴工作,明确任务及时限,确保9月30日前征缴率达到25%,10月20日前达到50%,11月20日前达到75%,12月20日前全面完成征缴工作。县医保局、税务局每周对征缴进度进行排名反馈。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牵头,抽调县医保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税务局相关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按时间节点,对各乡镇参保进度进行4次督查,对征缴进度缓慢的乡镇进行通报,确保我县按时完成征缴任务。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单位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落实各项居民医保惠民政策,重点围绕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开展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