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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县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1-08 16:29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县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市驻县相关单位:

《富县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富县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2.《富县文艺精品评审办法》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

附件1

富县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建设文化强县,通过对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传播进行扶持奖励,形成有利于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创作符合时代价值、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反映富县特色、具有一流水准文艺作品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推动我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设置

(一)文学类:包括散文、诗歌、民间文学、文学专著、作品集等。

(二)综艺类: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舞台剧、民间文艺、电视专题片、媒体品牌栏(节)目、音像出版物等。

(三)展览类:包括书法、美术、摄影等。

二、扶持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一)获奖作品(文艺作品)

1.获得陕西省“一三五工程”优秀作品奖的(含文华奖、群星奖剧目、节目);

2.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宣传、文化、广电单位主办的文艺类活动奖项的;

3.获得中、省文联和中、省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学艺术赛事奖项的。

(二)公开发行、发表或展演作品

1.在省级及以上知名文学刊物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诗歌、散文、评论、剧本等);

2.在省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对推动富县文化繁荣发展具有一定贡献的学术论文;

3.由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且有国内公开刊号的文学专著、作品集等;

4.在省级及以上书法、美术、摄影等展赛中获奖、入展或入选的作品。

三、扶持奖励标准

(一)获奖作品奖

1.获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含文华奖、群星奖)和陕西省 “一三五工程”奖的,奖励10万元。

2.获陕西省委、省政府主办的艺术奖项:团体作品奖励20000-50000元(优秀奖20000元,三等奖30000元,二等奖40000元,一等奖50000元,未设奖项的按照优秀奖对待);个人作品奖励5000-30000元(优秀奖5000元,三等奖1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一等奖30000元,未设奖项的按照优秀奖对待)。

3.获延安市委、市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文联主办的艺术奖项:团体作品奖励10000-30000元(优秀奖10000元,三等奖15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一等奖30000元,未设奖项的按照优秀奖对待);个人作品奖励10000-20000元(优秀奖10000元,三等奖12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一等奖20000元,未设奖项的按照优秀奖对待)。

4.获省文化馆、省文联各协会、市文联、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办的艺术奖项:团体作品奖励5000-20000元(优秀奖5000元,三等奖10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一等奖20000元,未设奖项的按照优秀奖对待);个人作品奖励5000-10000元(优秀奖5000元,三等奖6000元,二等奖8000元,一等奖10000元,未设奖项的按照优秀奖对待)。

(二)公开发行、发表或展演作品奖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知名文学刊物公开发表的文学作品(剧本、评论等)奖励500-1000元(2万字以下的作品奖励500元,2万-5万字的作品奖励800元,5万字以上的长篇作品奖励1000元)。

2.在国家级或者省市级文化旅游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2000元(国家级奖励2000元,省级奖励1000元,市级奖励500元)。

3.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且有国内公开刊号的文学专著、作品集等,每部奖励5000-10000元(2万字以下的作品奖励5000元,2万-5万字的作品奖励8000元,5万字以上的长篇作品奖励10000元)。

4.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文艺类活动展演的文艺作品,入选(展)的每幅(部)作品,国家级奖励10000元,省级奖励5000元。

5.参加省级以上文联及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类活动展演的文艺作品,入选(展)的每幅(部)作品,国家级奖励5000元,省级奖励3000元。

四、资金来源

县财政每年预算30万元用于扶持奖励工作,年终兑现奖励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支持。

五、申报和认定

(一)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作品,如需申报奖励,作者须填报《富县文艺创作奖励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报送县文化和旅游局。由县文艺精品创作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和执行标准,经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凡属奖励范围内的合作作品,可共同申报,也可由作者之一单独申报,但须经其他作者同意。我县作者与外县作者合作的作品,必须是我县作者为第一作者,且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方可申报(均须附书面证明)。著作权人或著作权归属不明确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作品,不得申报。

(三)文艺作品获奖认定,原则上以第一主办单位作为评奖依据;若出现多家单位协办或者挂名的赛事奖项,酌情降低档次。

(四)所有申报作品不重复奖励,同一件作品年内获多次不同奖项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件作品跨年度获更高奖项的,按高层次奖项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五)省、市级专指陕西省、延安市,其他省、市举办的文艺赛事不列入此奖励范围。其他非官方批准的省级以上宣传文化单位等组织的经营类文艺活动发表、参赛的作品,不在奖励扶持之列。已获得县委、县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或者其他奖励扶持的作品,不再进行奖励扶持。

(六)评奖作品按年度申报,申报范围为上一年度富县籍或在富县生活居住满3年以上(以居住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的作者的获奖作品。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底至4月底(以邮戳或送达日期为准),逾期作弃权处理。

六、作品评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建富县文艺精品创作评审专家库,制定《富县文艺精品评审办法》,按要求进行文艺精品评审及奖励工作。

七、其他

(一)本奖励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本办法由富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富县文艺精品评审办法

根据《富县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特制定本评审办法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富县文艺精品创作扶持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县人大教科文委、县政协文史委、县文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兼任,负责文艺精品项目创作扶持和优秀文艺作品奖励的日常工作。

(三)由评委会办公室聘请省、市、县文化系统相关专业人士及富县文艺界具有一定学术权威、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不少于7人)与评审委员会成员组成文艺精品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当年申报的文艺作品进行评审。

二、评审时间

(一)富县文艺精品奖励每年评审一次。评奖作品按年度申报,申报范围为上一年度获奖作品,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底至4月底(以邮戳或送达日期为准),逾期作弃权处理。

(二)评审时间为每年5月至8月。

三、评审程序

(一)评审工作实行两级评审制,分别进行初评和复评。

(二)初评。申报人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文艺精品申报表,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对上一年度申报的文艺精品进行初评。所有申报的作品必须按照《富县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奖励办法(试行)》要求,做到证件齐全。经过初评后,提出评审意见,再上报作品评审专家组进行复评。

(三)复评。由评委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组成员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复评。

(四)复评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后进行表彰奖励并公布表彰结果。

四、其他

(一)申报单位或申报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和虚报情况。评委会办公室如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取消该次评审资格,并提出严肃批评;对已获奖者,撤销有关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提请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反此条规定的,5年内不得参评。

(二)凡参与年度文艺精品申报的创作、编导、表演、辅导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工作。遇到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性评审结论的,评审专家应予回避。

(三)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请者自行解决;对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没有列入的其他需要给予扶持和奖励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评委会办公室审议后决定。

(五)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保守秘密。

(六)评委会办公室如发现评审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应立即撤销其评审资格。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