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县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9-01 15: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富县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富县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校外托管休息场所食品安全和住宿卫生管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富县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富政发〔2018〕18号)《延安市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延政办函〔2019〕7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富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校外托管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校外托管场所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盈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服务和休息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不包含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校外托管场所的经营者、开办方对所组织开展的用餐、休息、托管、服务、培训辅导等入托活动负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是学生供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政府鼓励对校外托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和住宿卫生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经营场所公示,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政府鼓励并保护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校外托餐场所经营者进行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校外托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托管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将校外托管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 县市场监管、卫健、教育、城管执法、公安、消防、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校外托管场所监管工作,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校外托管场所的基本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校外托餐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和达标指导,督促签订《校外托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收集、整理和定期发布校外托管监测监管信息;负责对校外托管场所及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调查处理校外托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二)县卫健局负责对校外托管从业人员提供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对合格者发放健康证明。对住宿场所公共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

(三)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在每学期开学季督促学校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摸底登记,摸底情况通报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从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实施管理,要求家长与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签订学生安全协议书,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具备合法手续的校外托管场所就餐,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学生食品安全教育,负责对校外托管场所辅导老师的监督管理。

(四)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校外托管场所门头广告牌匾的规范整治,对油烟、噪音、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环境卫生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五)县公安局负责对校外托管场所公共安全、周边治安环境、安保设施设备等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治安防范宣传,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保障有关部门正常执法,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做好从业人员政审,特别是外籍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校外托管场所日常消防进行监督检查。

(六)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校外托管场所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七)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校外托管场所《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

(八)县住建局负责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小区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的管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及时掌握本区域内校外托管场所基本情况,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备案登记、无照或存在隐患的校外托管场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及市场监管所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的日常管理,开展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校外托管场所基本情况,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场所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县市场监管、卫健、教育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校外托管食品安全信息定期交换与共享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通过网站、报刊、微博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动态,对学生和家长投诉多、环境差、设施缺损、管理混乱的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与市场监管单位签订《校外托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遵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第三章 校外托管场所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外托管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卫生的建筑物内,校外托管场所内外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食品加工及用餐场所面积要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托管场所应独立设置,经营场所与家庭其他成员生活区完全分离。

(二)食物贮存间、加工间、用餐间和卫生间应当独立设置。提供休息场所的,休息场所不得与食品加工、就餐场所混用。

(三)水质符合安全要求,上下水畅通。

(四)加工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地面应当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瓷砖到顶,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固定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和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排烟设施要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食油烟排放标准GWPB 5-2000)

(五)配备食品贮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配备能正常使用的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设施,标识明显,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六)餐厨废弃物应存放在密闭容器内,及时清理。

(七)就餐环境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并为就餐学生提供洗手设施。卫生间应为水冲式厕所,具有排风设施。

(八)校外托管场所实施“明厨亮灶”,加强食品加工过程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操作能力,掌握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二)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

(三)校外托管场所管理人员、辅导老师应具备良好的品德和素质,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关心未成年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习惯和不良嗜好。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辅导老师等不得有嗜烟、酗酒、赌博等行为,一经投诉或发现强制停业整顿。

(四)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个人卫生习惯:

1.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

2.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首饰、手表;

4.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不将个人药物、化妆品带入工作场所;

5.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场所采购、贮存食品等应当符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采购食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禁止采购和加工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它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等;

4.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5.使用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

6.禁止向就餐学生提供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禁止提供鲜黄花菜、四季豆、豆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采购和加工的食品。

(三)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菜刀、案板、食品容器等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四)杀虫剂、杀鼠剂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不得存放于食品处理区。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场所加工、留样应当符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食品加工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食物当餐加工,烧熟煮透。加工完成后应当在2小时之内提供给就餐学生食用,隔餐剩余食品不得再次使用。

(三)加工工具、容器当餐用后及时洗净、消毒,保洁柜、冰箱应当定期清理消毒。

(四)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场所供餐应当符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校外托管供餐方式实行分餐制。

(二)禁止向就餐学生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就餐学生餐具不应与家庭其他成员餐具混用。

(三)仅为校外托管场所登记在册的学生及相关管理人员提供就餐服务,禁止向其他人员提供就餐服务。

第十七条 休息场所及卫生要求:

(一)休息场所的面积应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有相对独立的休息室,生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住宿建议参照学生宿舍标准设施要求,一人一床,床与床之间有一定间距,不得设置通铺。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救援的障碍物。

(二)口杯、毛巾、床单、被褥等用品专人专用,及时清洗,定期消毒,并配有标识,不得混用混放。

(三)学生休息场所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每日开窗通风至少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卫生间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池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洗手池,设有效排气装置,每日应对地面、洗手池、便池进行清洗消毒。

(五)校外托管场所应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及《声环境噪质量标准(GB3096-2008)》。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参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6-2014)》要求:

(一)校外托管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不低于0.6米。

(三)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²且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三级耐火等级不超过25人,须设置疏散楼梯。

(四)校外托管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配备依照每50m²两具标准配备,并配备简易逃生面罩和应急手电、并能熟练操作。

(五)外墙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障碍物,确需设置时应靠外墙设置救援窗口。

第四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向学生提供托管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鼓励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提升经营水平,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场所开办前应向所在乡镇市场监管所登记备案;市场监管所将登记备案情况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外托管登记备案表》

(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者需附交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托餐场所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六)校外托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乡镇市场监管所接到备案申请后,应派专人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校外托管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到原备案单位申请延续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辖区内校外托管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出并督促整改,定期跟踪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乡镇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建立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管理情况和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报送校外托管场所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校外托管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校外托管场所就餐学生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校外托餐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做好学生及学生家长的相关工作。

(二)控制并封存剩余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三)事发半小时内,立即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及县市场监督管理、卫健等部门,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校外托管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由市场监管、卫健、教育、城管执法、公安、消防、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4年8月31日废止。

附件:1.校外托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2.校外托管登记备案表

3.校外托管场所备案统计表

富政办发〔2020〕24号附件.doc